雨城区委宣传部 雨城区文明办 主办

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整治提升的通告

 

 

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整治提升的通告

 

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、优美、文明的城市人居环境,保障市民身体健康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雨城区实际,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牵头开展城市环境整治提升行动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整治区域

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:东城、西城、河北、青江、大兴及草坝。

二、整治时间

2025年9月20日前积极向广大市民宣传,提高市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,引导公众参与。

2025年9月21日起开展整治,并常态化坚持。

三、整治重点

一、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雨城区范围内,占用主次干道、农贸市场门口、广场商业街区、居民小区门口等区域从事违规占道经营、摆摊设点、流动经营等活动。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农贸市场等临时便民市场入市经营,进入临时便民市场经营期间,要严格遵守市场管理规定,不超区域、不噪音扰民,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,确保摊收场清、人走地净,自觉维护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。

二、城区临街商铺、门店应主动履行“门前五包”责任制,维护好各自门前(店前)市容环境秩序,严禁侵占公共通道、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、展销商品、占道经营;严禁乱贴乱挂、乱倒垃圾、乱扔纸屑、乱泼污水等不良行为。

三、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,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户外广告牌匾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范、有序、合理,各商铺按照“一店一招”的原则设置店招店牌。对陈旧、破损、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,要及时更换或拆除。牌匾内容必须真实合法,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,牌匾设置与所处环境和经营范围协调一致。

四、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,须按位、按线、按向,在划定区域整齐有序、规范停放。

整治期间,根据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:拒绝、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,或者侮辱、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特此通告。

 

雅安市雨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

2025年9月14日

责任编辑:刘博鹏